淮安一男子飲酒身亡, 同飲者被告上法庭,法院:同飲者無過錯,駁回!
●悲劇:聚會飲酒后身亡,7名同飲者自愿補償7萬元
2017年11月12日,被告李某、趙某約張某出來聚一聚,一共8個人都是平日里玩得比較好的朋友。當晚6點40分,張某如期赴約,酒席由李某付錢,席間8人共喝了4瓶白酒。至晚上8點左右,酒席結(jié)束,各自回家。
張某在酒后騎電動車回家時,途中又去了一朋友處聊了會天。當晚9點30分左右,張某突然感覺到身體不適,隨后周圍人撥打了120急救。當120急救人員到達現(xiàn)場時,張某已經(jīng)心跳停止,最終經(jīng)過搶救,還是不幸身亡。根據(jù)檢驗報告,張某系心臟呼吸驟停導致死亡。
庭審中,李某等人表示,當天晚上張某喝了三兩多的白酒,不到8點飯局就結(jié)束了,離開時張某還是好好的,張某平時酒量在一斤半左右,當天并沒有喝多,也無人員勸酒,并且在出事后,他們也自愿補償給了張某家人7萬元錢。
●判決:原告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,駁回
法院在審理后認為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(quán)益,應當承擔侵權(quán)責任。飲酒致人死亡,根據(jù)過錯責任原則,同飲者只有在行為上存在過錯,并且這種行為給他人帶來損害和損失時,才承擔過錯責任。酒友死亡,同飲者是否承擔責任,需從三個方面分析:首先,同飲者是否有惡意勸酒行為;其次,同飲者是否有勸阻他人飲酒的義務;最后,同飲者承擔救助責任。
該案中,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,且患有高血壓疾病,對飲酒可能造成的自身危險后果應當有足夠清醒的認識,更應加重自己對飲酒行為的注意義務。原告無證據(jù)證明當日酒桌上有惡意勸酒或強迫飲酒等行為,我國法律未禁止成年公民飲酒,根據(jù)酒店監(jiān)控,張某離開時,走路、行動等并無異常,酒后并無醉態(tài),在此情況下,同飲人并無陪同救助義務。根據(jù)張某死亡醫(yī)學證明書載明,其死亡原因系心臟呼吸驟停,并無證據(jù)證明張某死亡與當日的飲酒有因果關(guān)系。原告亦無證據(jù)證明被告存在其他過錯,故被告同飲者對張某的死亡并無過錯,原告要求被告同飲者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,法院不予支持。最終,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●提醒:這種情況下勸酒構(gòu)成侵權(quán)
法官也提醒市民,年底將至,酒席增多,如果明知他人因身體不適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大量飲酒,仍違背其意愿強行勸對方喝酒,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過失行為,將構(gòu)成侵權(quán)。
從社會道德角度講,同飲者可以對飲酒人進行善意提醒,建議其不要過量飲酒,但這種善意提醒并不具備法律強制性。如果同飲者明知此人已經(jīng)醉酒,應當予以救助,如送醫(yī)院或送回家,交給具備照看能力的單位或個人,安置在一個相對安全的處所等,同飲者只要采取的處置符合一般人通常理解的救助方式,不宜讓其承擔責任。發(fā)生飲酒死亡事件,死者家屬應當舉證證明其同飲者存在過錯或過錯程度,否則,同飲者不應承擔責任。
■淮海晚報記者 王磊,通訊員 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