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地人來淮“知假買假”,索要懲罰性賠償一千元,法院:不誠信行為不予支持
導讀:當前,部分“職業(yè)打假人”動機不純,打著打假的旗號行牟利甚至敲詐勒索之事,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,還嚴重浪費司法資源。日前,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起判決,為此類行為敲響了警鐘。
淮海晚報訊:當前,部分“職業(yè)打假人”動機不純,打著打假的旗號行牟利甚至敲詐勒索之事,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,還嚴重浪費司法資源。日前,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起判決,為此類行為敲響了警鐘。
2023年3月19日,來自外地的石某某走進淮安某超市,花費35元購買了一瓶蘇杭黑糯米酒。這本是一次普通的購物行為,然而,這瓶酒的生產(chǎn)日期為2019年12月5日,保質期36個月,石某某購買時已過期。隨后,石某某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條,將超市告上法庭,要求退還貨款35元,并索要1000元懲罰性賠償。
案件審理過程中,法官敏銳地察覺到異常。經(jīng)檢索發(fā)現(xiàn),石某某有多次以商品質量不合格為由,向銷售者索賠、向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以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記錄。這一系列行為表明,石某某的購買動機并非單純的消費維權。
法院認為,石某某與超市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,且石某某有證據(jù)證明購買了過期商品,所以退還貨款的訴求合理,予以支持。但關于懲罰性賠償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條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條相關規(guī)定,并結合石某某過往多次索賠記錄及不在本地生活工作的實際情況,法院判定其購買涉案商品是以牟利為目的的“知假買假”,最終駁回其1000元懲罰性賠償?shù)脑V訟請求。
此次判決,明確了不誠信的“碰瓷式維權”絕無生存空間,有力維護了公平誠信的市場與司法秩序。
■記者 吳海濤 通訊員 趙德剛
上一篇:南陳集中心衛(wèi)生院:暖心義診進鄉(xiāng)村 健康服務零距離
最新信息:
聲明:淮安114網(wǎng)(www.mfabu.com.cn)所刊載的新聞資訊均來源于互聯(lián)網(wǎng)新聞網(wǎng)站,淮安114網(wǎng)不生產(chǎn)、不制造新聞,僅為淮安本地網(wǎng)民提供新聞索引服務。如有侵犯您的的權益,請及時與我們聯(lián)系,我們將在核實情況后立即刪除!